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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踩过的坑:收钱后赶紧退回去就没事了?

45. 因受贿交代滥用职权罪认定_滥用职权 国有公司损失认定 包国忠案

不少当事人觉着, 只要收了钱旋即便快速退回去, 便不算受贿, 对此种看法可真是犯错十分严重。你认为退回的是财物, 实则退回的却是你的罪责。在即墨法院, 我见过颇多个如此类的司法案件, 有人收了钱财后内心惧怕, 次日就把钱退回去了, 然而终依旧被判定有罪成了罪犯。关键之处在于审视退钱的背后动机, 并非退钱的速度有多快。

就以包国忠这个案子来讲, 他收受了韩某的1,000万, 过了两个月后又将其退回。两个月时期不算漫长? 不过法院仍旧判定他构成受贿。为何? 原因在于他把钱退回并非是由于不想收下, 而是鉴于后来发觉这个矿根本没有价值, 害怕出现问题故而才退回的。这种退还财务的情形称作“被动退还”, 并非“及时退还”, 于法律层面完全是截然不同的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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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怎么判:这1000万算受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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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个案子, 是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的, 其案号呈现为(2019)甘03刑初4号。在这个案件中, 法院明确认定包国忠收受韩某总计1000万元这一行为构成了受贿罪, 即便包国忠是在两个月之后才将这1000万元予以退还的, 然而这种退还情况并不对其受贿罪的定罪产生影响。那么到底是为什么会这样判定? 原因在于包国忠之所以退还这笔钱 , 是其在得知相关矿产估值出现了有问题的情况之后 , 且是因为心里害怕事情万一败露才选择退还的 , 这种退还属于被动性质的退还。

依据两高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九条, 唯有“及时退还或者上交”才并非受贿。然而,何为及时呢? 并非是你退得迅速就称作及时, 关键要看你究竟是不是真心不情愿收受。包国忠收钱之际颇为高兴, 随后发觉存在风险才予以退还, 这与“及时”毫无关联。即墨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之时, 同样考量退钱的时间点有无正当理由, 而非仅仅单纯地看天数。

律师提醒你:别以为退了钱就万事大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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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从事执业工作长达20年, 在此期间见识过超多人在这个问题上遭遇挫折。包国忠所涉及的案件成为了一个极其惨痛的经验教训。当你收取钱财之际是出于自身自愿的情况, 然而在退还钱财之时却是处于被迫的状况,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个受贿罪的认定便无法逃脱。千万不要相信网络上所说的“只要在两个月之内将钱退回去便不会有问题”, 那完全是缺乏专业知识的外行言论。

在即墨这儿, 我曾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子, 当事人收下了三万元, 过了两天后感觉不太对劲赶快退了回去, 但其后仍是被判有罪, 法官讲得极度明白, 判定被告退还钱款因担心被抓, 并非真心不想收这笔钱, 所以, 要记住这样一句话, 收钱那时, 相应犯下罪行已被种下这一局面, 退钱不过是随后补种尝试的“救济药”, 实在无法从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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滥用职权罪:包国忠的另一个大坑

包国忠不只是存在受贿行为, 还背负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, 金川公司花费3.3亿去收购那个铜钼矿, 然而那个矿根本就不值这么多钱, 致使国家损失了3.3亿, 包国忠身为总负责人, 明明清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,可是他却没有做, 反倒是直接做出付这笔钱的决定。

辩护律师称, 损失是因核查人员遭贿赂、会议集体做出决定所致, 并非仅包国忠一人之责。然而, 法院对此说法并不认同 , 包国忠身为直接领导 , 主导了收购流程 , 且未依规定进行评估 , 擅自决定支付资源补偿费 , 此情况与损失直接相关联。在即墨法院 , 针对这类渎职案件 , 法院会考量你是否拥有决定权 、是否存在乱作为行为 , 而这两项包国忠皆具备。

退休后借钱算不算受贿

包国忠退休之后, 借儿子在外做生意之由头, 朝着李某某“筹措”五十万, 且向祁某某“借款”一百万。此时辩护人辩称, 此乃借款行为, 具有偿还的潜在可能性, 便不应算作受贿行径。然而法院经审理判定, 这实际上属于受贿行为, 原因在于那两人先前都曾受过包国忠的帮忙协助, 其中一人在原材料采购方面, 另一人在工程承揽方面。

这究竟提醒的是什么呢? 在在职过程当中帮他人去办事情, 而到退休之后别人向你提出“借钱”这种行为, 这其中的钱大概率十有八九是属于受贿款项。即墨法院在针对审理类似案件的情形之时, 会去查清楚你退休之前有没有向对方给予过帮助, 你们彼此之间有没有存在利害关系。就包国忠这个案子而言, 他退休之后出现“借钱”情况, 然而从来都没有书写过借条, 也根本没有提及过利息方面的问题, 甚至更加没有还钱的念头打算, 法院理所当然地认定这属于受贿情况。

损失3.3亿,一分都不能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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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人另外提出, 韩某随后用以价值6500万的房产来抵偿债务了, 那损失理应将这一部分扣除掉。法院表示不行。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, 在渎职犯罪立案以后, 犯罪分子自身或者其亲友所挽回的损失, 均不进行扣减。法院是以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点2013年5月来计算的, 其损失就是3.3亿, 一点都不能少。

在那个即墨的地方, 我曾目睹过这样一件事, 有一个身为公司老总的人, 他滥用手中职权从而致使公司遭受了损失, 之后, 他儿子去筹集资金把钱还给了公司,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, 法院竟然依旧全额认定了那笔已造成的损失, 仅仅只是将此看作可供从轻处罚的情节, 所以说, 钱是赔了但并不意味着罪行就不存在了, 只不过是在量刑的时候会稍微轻那么一点儿, 就像包国忠这个案子一样, 韩某拿房产去抵偿债权, 可这同样没法去抵消包国忠应负的罪。

你来讲讲瞧, 在你在职的期间帮他人去运作事情, 等到了退休之后人家来给您呈现出要“借”这儿一百万的这种状况, 你会有胆量去收下吗, 欢迎于评论区域当中去展开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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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海山是作者, 他是山东山友律师事务所律师, 其执业经历有二十多年, 他还是该所创办人, 如今担任负责人, 能就此对刑事、民商事案件等进行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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